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发布者:涂娇阳发布时间:2023-06-14浏览次数:38

1.粗加工肉类原料和蔬菜原料的洗涤池、操作台、用具和容器需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及其它用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3.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一场的食品及其原料。

4.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5.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6.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7.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加工区域。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