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3.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适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5.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6.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7.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8.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三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或统一管理的原则,并做好台账记录。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