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

发布者:涂娇阳发布时间:2023-06-14浏览次数:36

1.食堂从业人员由承包经营单位自聘,负责管理,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2.食堂必须聘用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的从业人员。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并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5.员工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7.工作时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8.每天早上上岗前由经营单位指派人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9.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食品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9月修订